8月14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称,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统一审核标准,规范办理流程,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该局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一、申请人办理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含同一套住房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无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办理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述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家庭所购房产在12个月内有两次及以上交易记录,申请人需在不动产登记过户满12个月后临柜申请办理。
(二)申请人及配偶任意一方在12个月内变更两次及以上婚姻关系,且申请人非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的,需在结婚登记满12个月后,由申请人及配偶携带结婚证等材料要件共同临柜申请办理。
(三)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申请人需在不动产登记过户满12个月后临柜申请办理。
(四)申请人家庭以现金方式交易购买房产的,不予提取。
三、申请人办理购买二手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与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购房总价或贷款金额不一致,不允许办理商贷约提业务,并按以下情形核定还贷提取金额:
(一)申请人已办理购房首付款提取,再办理偿还商业贷款提取的,贷款金额按备案购房合同总价与首付款之差认定。可提取月还贷额=认定的贷款金额/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金额×月实际还款额。
(二)申请人未办理购房首付款提取的,按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额核定还贷提取金额。
(三)申请人已办理偿还商业贷款提取,再办理购房首付款提取,应按情形(一)重新核定还贷提取金额,已提取还贷金额超过重新核定的还贷金额的,超额提取资金应从首付款提取金额中予以扣除。
四、申请人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撤销房屋备案或取消购房交易行为,应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记者 杨作品 编辑 王珊 唐榕)
更新时间: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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