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购房人已取得个人《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与售房单位签订棚改房购房合同满5年(含5年)的,符合上市交易办理转移登记条件。购房人死亡的,先办理继承登记,再由继承登记的产权人(继承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补缴土地收益,办理完全产权
1.已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棚改房产权人持证书原件、身份证、原购房合同原件到市政务大厅三楼C4市住建局窗口核算土地收益,领取《补缴土地收益核算单》。无购房合同原件的,可先到市政务大厅二楼西厅(不动产登记大厅)6号信息查询窗口申请出具查档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用于补缴土地收益,一份用于办理转移登记)代替原购房合同。
2.棚改房产权人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补缴土地收益核算单》到二楼西厅7号、8号税务窗口缴纳土地收益,领取土地收益票据。
3.棚改房产权人持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收益票据到二楼西厅申请办理完全产权不动产变更登记。1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持变更登记受理凭证到二楼西厅16号发证窗口领取完全产权《不动产权证书》。
棚改房产权人的房屋已经抵押且需办理转移登记的,须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变更登记及带押过户的意见后,先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再由交易双方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带押过户。
二、上市交易、办理转移登记
交易双方持完全产权《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或户口簿、查档证明、《买卖合同》(未签订《买卖合同》的,可在办理转移登记时现场签订),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二、咨询电话
市棚改办:0943-8622590
区税务局:0943-8252352
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0943-8221233
更新时间: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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