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房东税9月15日开征” 的传言引发热议。网上很多人都传从今年9月15日开始,国家就要对出租房东征收“房东税”。
其主要缘由就是《住房租赁条例》将于9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了租房需要备案等内容。
其实,网上的这些内容是对《条例》的误读。
认为应交“房东税”的主要依据在于《条例》第8条和第30条的规定。
根据第8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30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合同备案、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统计监测等管理与服务,并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由此可见,第8条规定的是,租房应当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30条规定的是,租房情形要进行“信息共享”。
其中没有任何一个字眼提到“税”。
的确,出租房屋是需要缴税的,但这并不是《条例》新增的,更没有所谓的“房东税”一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经营活动都可能要缴税。
其中,出租房屋需要缴纳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附加税费等。具体标准各地有所不同。
而《条例》之所以规定“备案”和“信息共享”,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房东和租客合法权益,而非为了收税。
既然应当缴税,而房东就是拒绝缴税,是可能构成犯罪的。
这就是逃税罪。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逃税的数额,是可以的计算的。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然而,并不是只要累计超过10万块钱,就会构成犯罪。
因为法律规定了一个前置程序。
如果在税务机关进行追缴后,及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是可以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的。
——具体可参照当年范冰冰补缴8亿元税款的事情。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当然,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了再缴,那可就晚了。就不会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了。
#房东税是误读#
更新时间: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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