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1楼4户业主联合私挖地下室?知情人发声,住建局:已责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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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溪,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一小区1楼4户业主联合私挖地下室,破坏承重结构,希望有关部门处理。引发了关注,当地住建部门最新回应:已责令停工,正进行安全鉴定!#上头条 聊热点##带定位晒今日生活#
据红网报道称,近日,网友反映重庆巫溪县一小区地下室围墙被人砸开,并在里面扩挖,破坏承重结构,希望有关部门处理。
图片显示:就在当地某小区,地下室墙面被开凿了一个门洞,里面有一空间,放置了许多施工器材。
相关信息引发了关注,巫溪县住建委工作人员表示,确有此事发生,但具体详情需要咨询相关执法人员。
随后,巫溪县住建委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做了相关回复,最新的处理进展尚未出来。
10月17日,巫溪县住建委回复过此事,该小区14栋5号车库处共计一楼4户业主私自利用架空层,并对原泥土地面进行挖掘,经现场查看,网民反映业主违规装饰装修情况属实。
目前也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已责令该处4户业主停止施工。4户业主已聘请鉴定机构对该栋楼房进行安全鉴定,住建委会持续跟进。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留言:为一己之私破坏楼房结构,将自己的邻居置于危险之地,与这种人为邻,真的倒了八辈子血霉!
还有不少网友吐槽:这些人都是怎么想的,自私自利不说,严重破坏了楼房结构,政府必须严惩不贷
也有不少网友呼吁:建议国家对已建设好的房子不准改变原来的现象,如有违规以法重罚,严重破坏者追究刑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呢?
第一,相关业主未经审批私自开发地下室或涉嫌违法!
首先,根据《建筑法》第49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同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事件中,这几户业主没有经过审批,同意私自开挖地下室,首先已经涉嫌违反了上述行政管理规定,要面临罚款等不利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当地住建部门表示已经着力停工,并且对楼底状况进行鉴定,如果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或许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就像安徽六安那件案件,因为私自开挖地下室,导致整栋大楼出现裂痕,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关业主或已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还有不少网友吐槽,物业真能甩锅吗?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业主既然已经缴费了,请到物业公司,双方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本来只收费不做事!物业发现违规装修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行政部门。
所以说,在这起事件中,物业公司肯定是有问题的,物业的不作为导致损害扩大,也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业主可主张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受损业主可以找这四户业主要说法!甚至要求民事赔偿!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本事件中,对于楼栋其他业主来讲,首先可以利用上述相邻权条款,集体起诉肇事业主索赔房屋维修费、临时安置费;
同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也就是说,住建部门负有查处的职责,如果鉴定表明劳动存在安全隐患的,拿着鉴定报告向住建局申请危房解危,由政府强制肇事方消除危险;
并且,如果政府存在监管延迟,可依据上述规定起诉行政不作为。
(注:本文法律分析基于现有报道,最终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对此,您怎么看?
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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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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