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柳之萌
8月16日,四川屏山县有网友发视频称,看到一家疑似山寨版的蜜雪冰城店,店名为“蜜雪冰橙”,招牌设计也与蜜雪冰城的logo“雪王”高度相似,不少网友直呼“大家来找茬”。17日,极目新闻记者从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了解到,执法人员已上门要求该店进行整改,拆除相关文字招牌。
视频截图
网友拍摄的视频显示,这家位于屏山县中都镇的“蜜雪冰橙”店铺当时仍在装修,尚未营业。门口站了几名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其中一人还用手指着招牌,网友配文称“屏山市场监督局的来中都了”。极目新闻记者尝试私信该网友了解具体情况,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蜜雪冰橙”店铺
蜜雪冰城雪王logo
对比可见,该店招牌与蜜雪冰城同样采用红底白字样式,但将“城”字换成了“橙”,下方宣传语也改为“你爱我,我爱你,蜜雪冰‘橙’甜蜜蜜”。更引发网友兴趣的是其“雪王”形象——不少眼尖的网友指出,这个“雪王”与正版存在多处差异,如皇冠颜色(非白色)、肚子上多了扣子、甚至画上了脚,纷纷调侃“大家来找茬”。
17日,中都镇一名商户向极目新闻记者证实,那家“蜜雪冰橙”店确实还在装修,此前中都镇并无蜜雪冰城店。
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16日接到反映后,执法人员已前往现场处理。经查,该店尚未营业,并非蜜雪冰城加盟店。执法人员当时就责令店主进行整改,要求其拆除涉嫌侵权的文字招牌等标识。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这种行为涉及到侵犯商标专用权,且属于不正当竞争。“蜜雪冰橙”保留蜜雪二字的核心识别部分,且使用与蜜雪冰城相同的红底白字招牌设计,属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违法行为。“蜜雪冰橙”的店名、招牌设计、宣传语以及“雪王”形象都与蜜雪冰城高度相似,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的混淆行为类型,具体包括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装潢设计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蜜雪冰城而购买,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付建表示,对于实施混淆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会责令仿冒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制造工具、处以罚款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极目新闻
更新时间:2025-08-19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date("Y",time());?>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61893.com 闽ICP备11008920号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55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