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AI挑战,全球司法经纬观

法院在应对GAI的法律挑战时,呈现出积极、稳妥审判与风险防控并重等特征

文/何能高

近年来,ChatGPT、DeepSeek等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以下简称GAI)以其强大的内容生成能力,在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作品的创作、生成与输出方面展现出强大能力,在司法、医疗等服务及商业运营发展中呈现出无限潜力。但其也同时引发了深度伪造、算法黑箱、虚假数据、版权纠纷、网络侵权等法律问题。面对这些挑战,世界各国通过相关案件审判、裁判规则和司法政策调整等方式展开了一系列司法回应,努力在技术革新与权利保障的张力中寻求平衡。

司法判决为 AI 公司提供了实践方向和司法保障。(图 / 郭笑呈 AI 绘制)
中国:包容审慎促发展

GAI本质是先进的人工智能工具,亦是网络服务平台。从法律属性来说,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中间服务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认为,GAI可能成为人工智能时代的里程碑,技术的变革总是在法律世界中引发新的机遇与挑战,GAI的发展和广泛运用,必然伴随“人工智能风险”。

中国法院在应对GAI的法律挑战时,呈现出积极、稳妥审判与风险防控并重等特征,通过对新类型案件、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确立裁判规则,并制定司法政策引导技术创新与权利保障的平衡发展。

在保障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方面,审判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妥善提供司法保障。2024年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就Tab网侵权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提供的AI生成服务侵犯原告IP“奥特曼”,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认为,生成图片与原作品具有极高相似度,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提出30万元索赔额,最终法院判决获赔1万元。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指出:“考虑到生成式AI产业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需要同时兼顾权利保障和产业发展,不宜过度加重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在“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中确立了“输入/输出二分”的裁判规则,明确认定AI训练阶段使用版权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江苏、重庆等诸多法院亦相继审结了数个AI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各级法院主要通过对平台责任的界定确立规则来体现对GAI的规制。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首例AI生成内容一案中,用户李某因发布内容被平台算法标记为“未标识AI生成内容”而遭处罚。平台作为算法掌控方无法证明其AI检测机制的科学性的情形下,法院判决平台撤销处罚并删除违规记录。该案确立了平台算法透明化义务。此案为著作权归属与责任分配创新了规则。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黄尹旭认为,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案确立平台“有限解释义务”,为算法治理提供司法审查标准。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5年7月宣判的“全国首例AI侵犯著作权案”具有典型意义。该案中4名被告人利用AI技术篡改原创插画制作拼图销售,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判决明确了AI二次创作的法律边界,为技术滥用设定了刑事红线。而在此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还对北京某科技公司及其控制人王某予利用网络爬虫技术非法获取2.1亿条个人信息予以严惩。安徽有关法院2023年审理了被告人通过AI换脸绑架勒索案。各级法院依法对通过GAI技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予以严厉打击,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利用GAI技术违法犯罪依法惩治的规制。

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制定相关司法政策,对各级法院审判相关案件提出要求。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二条至第九条主要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角度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对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提供有力司法保护,严惩各种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在价值平衡方面,一是注重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二是注重惩戒侵权行为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平衡。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规范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升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实效;坚持伦理规则先行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理念,提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须遵循五项基本原则:安全合法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辅助审判原则、透明可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防范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中可能产生的伦理道德风险。

一些地方高级法院也从人工智能的运用发展和服务保障等角度,出台相关司法政策。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意见》第八条强调须充分认识数据资源对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考虑数据收集、分析等行为的必要性,既要保护作品著作权或数据合法权益,也要契合技术应用的合理需求。

为应对GAI所带来的挑战,中国法院自身也在人工智能方面开展了深度探索和运用。如上海法院系统构建的“数字化裁判理念”提出三重保障机制:一是“穿透性审查”机制,要求法官透过技术表象分析数据权益本质;二是“最有利于权利保护”机制,针对数据产品与数据资源的交叉性提供救济路径;三是“场景化合理裁量”机制,根据AI应用场景动态调整注意义务边界。


美国:“避风港规则”的广泛适用及合理使用扩张

美国微软公司联合创始人比尔·盖茨认为,ChatGPT是一项革命性的技术,其出现的重要性不亚于互联网和个人电脑的诞生。面对GAI所带来的风险挑战,美国法院通过适用“侵权责任风险”的“避风港”规则和灵活解释版权法合理使用等原则,为AI产业发展提供空间,同时在国家安全领域构建严密的外资审查机制,形成“司法包容”与“安全防控”的内外有别机制。法院在康普斯公司(CompuServe)被诉一案中认为康普斯公司的法律地位实质是“电子新闻的发行者”,不应当对用户在网上发布的信息是否存在诽谤内容而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神奇网络服务公司(Prodigy Serviaes.Co.)被诉侵权一案中,神奇公司的网络用户在该公司建立的网站“财富论坛”上发布信息,“披露”原告某证券投资银行及其总裁在某只股票的首次发行中存在“严重刑事欺诈”,并称原告总裁系“罪犯”,而该公司员工是“一群靠撒谎谋生的掮客”。法院认为,神奇公司对在线讨论聘用了专门的管理员进行监控,事实上已建立“监控讯息传输、审查讯息内容”的编辑班子……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对网络空间的“通信自由”施加“寒蝉效应”。神奇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美国最高法院通过Grokster案确立了引诱侵权责任的规则。该案中,被告提供了“完全去中心化”的“P2P服务”,网络用户获得被告的软件,即便被告关闭其所有或经营的服务器,网络用户仍可以通过P2P服务继续使用相关侵权作品。美国最高法院终审认为,若提供产品服务的目的是促进著作权的侵权使用,且该意图可通过产品服务提供方“明显地”表达或其他引诱侵权的切实手段证明,则该方应承担由第三方使用其产品服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在EMI Christian Music提起的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决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站平台应当开发并实施有效的侵权处理措施,否则可能不再受到“避风港规则”的保护。该判例实质上对网络中间服务者适用“避风港规则”提高了司法标准,这是美国司法对网络中间商及其网站平台适用“避风港规则”裁判标准的新变化。

2025年6月,美国北加利福尼亚地区法院在Andrewa Bartz等作家诉Anthropic案中作出突破性判决,认定AI公司从盗版网站下载700万本书籍构成侵权,但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训练大模型属于合理使用。法院在适用合理使用“四要素”标准时强调:一是使用的转换性目的,认为“通过分析文本统计关系生成新内容,具有高度转换性”;二是市场替代效应,指出“用于训练特定大模型的复制行为不会替代对原告权利作品的市场需求”。这一判决为OpenAI、Google等公司的数据训练实践提供了司法保障。

本案还显示,面对GAI的侵权,美国法院允许诸多当事人进行集体诉讼,本案中有数千名作家可联合起诉Anthropic盗用作品训练AI,索赔金额或达数亿美元。
德国及欧盟:风险分级与系统性监管

德国作为欧盟核心成员国,其司法实践充分体现了“风险分级”和“人权保障”的欧盟治理哲学。2022年,柏林地方法院裁定ChatGPT违反人工智能法案中的数据最小化原则,要求修改数据收集流程。

在数据权益保障方面,欧盟推行“全链条透明”机制。根据新规,基础模型提供者必须公开训练数据来源、撰写技术文档、落实版权政策。德国法院在审理AI侵权案件时,特别强调“数据来源合法性证明”责任,要求企业保留完整数据溯源记录,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这种严格的数据治理模式虽增加企业合规成本,但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强保障。

在司法应用限制与权利救济方面,德国宪法法院认为,当公民因AI行政决策受损时,司法机关应提供“算法解释权”救济途径,打破技术黑箱。在侵权责任认定上,欧盟倾向强化平台义务。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显滨认为,服务提供者兼具“内容生产者”与“平台管理者”双重身份,违反审核义务时应承担补充责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情况下更须承担连带责任。这种严格的责任设定倒逼企业加强内容过滤机制建设。

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桂德认为,德国法院最近几项判例将人工智能系统(目前只限于软件系统)归类到著作权的保护客体——软件作品,但在2013年对于塞班Cyborg与安卓Android人工智能系统诉讼案中,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表示,基于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与现实描述,讼争的人工智能系统由于缺乏相关发明性而不授予其专利权。不过,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在判决说理时,并未排除今后有赋予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创造物专利权的可能和前景。
日本:产业促进与伦理规范并重

日本首部AI专门法《AI研究开发及应用促进法》于今年生效,该法未设处罚条款,但要求企业配合政府调查数据泄露、深度伪造等风险,呈现出创新优先、自律为主等法律理念。北京大学法学院2020级博士研究生陈俊良认为,日本对于AI创作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从例外豁免到一般扶持的转变。

东京地方法院2023年驳回对AI小说著作权确权请求,援引《著作权法》第二条“人类创作”要件。清华大学教授崔国斌认为,日本“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可能阻碍产业创新。但在2024年“AI漫画著作权案”中,法院认为人类创作者通过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和结果筛选等环节的创造性投入,可使AI生成作品获得版权保护。此标准既保障了人类创作者权益,又避免过度限制AI技术发展。

为科学认定AI、GAI的技术特性和相关风险,东京地方法院设立“技术事实查明官”职位,由具备AI专业背景的法官助理协助审理技术复杂案件,提升司法系统应对新型纠纷的能力。

在司法救济方面,大阪高等法院在今年“AI诽谤案”中确立平台“预见可能性”责任标准。当AI生成内容存在明显侵权风险时,若平台未采取必要过滤措施,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基于风险预见的责任分配促使企业加强伦理审查机制建设。

此外,日本法院还依照本国的民法典,审理了诸多AI侵权纠纷案件,为本国AI、GAI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对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风险,予以规范与制衡。
司法路径与趋势:理念不一有共识

纵观世界各国司法,其对AI、GAI所涉纠纷及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与路径。

在价值取向上,各国法院呈现鲜明特征:美国侧重创新激励,通过扩张解释合理使用原则降低企业版权风险;欧盟强调权利保障,构建金字塔式风险防控体系;中国采取平衡策略,通过“输入宽松——输出严格”的分阶段治理实现发展与规范并重。2025年全球GAI司法实践呈现“严版权、防滥用、促创新”三重脉络:中国通过确立平台解释义务等裁判规则保障各方权利平衡;美欧聚焦版权与基本权利,集体诉讼与高额罚款成威慑工具;德日采用了“硬法”与“软法”结合的两极模式。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司法理念差异显著,今年以来全球司法实践呈现出三点趋同态势:强调算法透明化:北京互联网法院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均要求平台披露算法逻辑;强调数据溯源义务:德国司法实践与日本RED指标体系均强调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强调技术有限免责原则:各国司法普遍拒绝“技术中立”作为AI平台完全免责事由。

在责任规则创新方面,各国法院均注重GAI的特点,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适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等不同的责任。对此,各国学者亦存在诸多争议和主张。在著作权归属方面,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主张“人类作者权”原则,反对赋予AI法律主体资格,但“AI生成内容若体现人类智力安排(如提示词设计),可构成‘智力成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认为深度伪造侵权应建立技术验证+法定赔偿双轨制。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强力主张平台对AIGC输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显滨提出“相应补充责任”理论:服务提供者违反安保义务时承担补充责任,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承担连带责任,对非法来源内容应禁止追偿。上海金融法院将此观点纳入“场景化合理裁量理念”,体现司法的与时俱进。

在侵权责任划分上,北京大学教授张平主张“包容审慎”监管,认为AIGC的著作权归属应区分“工具性使用”与“实质性创作贡献”。哈佛大学教授Ruth L.Okediji主张设立AI专利的保护期递减制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胡开忠认为,GAI著作权应引入“贡献度测试法”:若人类输入的指令包含独创性表达(如风格、结构设计),则享有著作权,否则视为AI独立产出,纳入公共领域。

在路径规划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全球司法规制呈现“差异化发展”与共性趋势并存的格局。中国通过分层治理平衡创新与安全,美国倚重合理使用扩张保障产业发展,欧盟构建风险分类管理体系,日本推行产业促进与伦理自律并重。

未来全球协同治理须突破三重挑战:首先是规则冲突,如训练数据版权认定在美属合理使用,在欧须严格授权;其次是管辖竞合,跨境AI服务导致法律适用争议;最后是技术不对称,司法机构专业能力滞后技术发展。为此应多方发力,建立跨国判例共享库,推动“云上司法协作”机制;制定算法审查国际标准,统一透明度、公平性技术要求;设立AI司法应用伦理委员会,吸纳技术专家参与规则制定。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顾全认为,数字时代裁判理念须实现“穿透性审查”与“场景化裁量”相统一。全球司法机构应超越技术表象,在保障基本权利与促进技术创新间寻求动态平衡,共同构建包容、安全、可持续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推在法治轨道上加强和完善人工智能治理,事关公平正义,攸关人类命运,是世界各国法院共同面临的时代课题、必须回答的时代之问。

正是:人工智能波澜兴,星海奔流万维擎。黑影暗行乱象潜,平衡守护有天平。云端判笔析千象,案牍蒙眸守一明。但使三界合律吕,人机共进浊浪清。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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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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