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生育产假
1、顺产:98天(国家规定) + 山东省延长60天 = 158天。
2、特殊延长产假:
难产(含剖宫产)增加 15 天,多胞胎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
3、流产假:
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享受 15-30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享受 42 天产假;怀孕满 7 个月终止妊娠享受 98天产假。
4、配偶陪护假:
男方享受 15 天陪产假,滕州户籍的二孩、三孩家庭额外增加 5 天陪产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5、育儿假:
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10日育儿假;户籍为滕州的,二孩三孩增加5日。
6、产假包含节假日、休息日,其它假期不包含。
二、女职工生育津贴
1、享受津贴条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 1 年,且生育时正常参保。
2、生育津贴 = 生育/流产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津贴天数。
3、津贴天数(与产假有差异):
顺产:98天;难产/剖宫产+15天;多胞胎+15天/胎(流产津贴按流产假相应天数计算)
4、发放方式:“免申即享”,津贴直接拨付至个人社保卡账户。
三、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1)职工医保
1、产前检查费用:
定额 500 元(年度内累计),首次产检 185 元,后续按医疗机构级别报销。
2、分娩住院、终止妊娠: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是100%,无需个人承担。
(2)居民医保
生育一孩:顺产、剖官产限额支付分别为800元、1500元;
生育二/三孩:不再区分顺产、剖宫产,补助限额分别为1500元、3000元。
四、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待遇
(1)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可享受与女职工相同的生育医疗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2)失业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同职工医保),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失业金领取完毕后不再享受待遇。
官方政策来源: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5 年修正)
枣庄市医疗保障局政策文件《关于调整参保人员生育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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