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关于明确全市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前期调研和成本监审(成本调查)的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明确全市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7月25日前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科。
通讯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58号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本调查监审科(邮编:276826)
联系电话:0633-8775536;
联系邮箱:rzfgwcbdcjsk@rz.shandong.cn。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18日
附件
关于明确全市学前教育收费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教体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定价管理方式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实行政府指导价。
2.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托班保育费以及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托班保育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幼儿生活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二、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
财政拨款类公办幼儿园:省级示范幼儿园430元/生·月,省级一类幼儿园350元/生·月,省级二类幼儿园300元/生·月,省级三类幼儿园220元/生·月。
财政补贴类公办幼儿园:省级示范幼儿园495元/生·月,省级一类幼儿园420元/生·月,省级二类幼儿园360元/生·月,省级三类幼儿园280元/生·月。
经费自理的收费标准可在财政拨款相应类别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半日制幼儿园按照相应类别收费标准的60%收取。
凡已经审批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照最低级别标准执行。目前我市无公办寄宿制幼儿园,暂不制定住宿费标准。
(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860元/生·月,省级一类幼儿园700元/生·月,省级二类幼儿园600元/生·月,省级三类幼儿园440元/生·月。
半日制幼儿园按照相应类别收费标准的60%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按保教费标准的20%执行。凡已经审批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照最低级别标准执行。
(三)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费标准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日照市育儿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日卫发〔2023〕3号)规定执行。
(四)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
三、收、退费政策
(一)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在幼儿家长自愿基础上,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幼儿家长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其中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 15 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三)所有幼儿园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停园(班)的,应当按停园(班)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四)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营利民办幼儿园因寒暑假等原因停园(班)的,应当按停园(班)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五)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营利民办幼儿园因幼儿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当月应缴费用的50%计退,伙食费按月全部计退;在园时间累积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当月应缴费用的30%计退,伙食费按照剩余天数计退;在园时间累积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保教费、住宿费不退费,伙食费按照剩余天数计退。
(六)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营利民办幼儿园因幼儿退(转)园原因,整月未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月全部计退;在园时间累积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并办结退(转)园手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当月应缴费用的50%计退,伙食费按照剩余天数计退;在园时间累积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并办结退(转)园手续的,保教费、住宿费不退费,伙食费按照剩余天数计退。
(七)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施收费前,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如协议中无涉及的,参照我市公办幼儿园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定调价程序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托班保育费确需调整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制定或调整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准执行。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托班保育费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确需调整的,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状况,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申请,并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形成制定或调整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执行。
(三)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局要根据职责加强属地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做好政策执行和宣传工作。
五、加强收费管理
1.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或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2.学前教育收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任何幼儿园不得自立名目收取材料费、书本费、降温费、取暖费、公共视频费等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3.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微信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幼儿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幼儿园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的,对新招收幼儿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收费标准。其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 3 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4.对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施调整的,从执行新标准学年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方式收费,即提高收费标准,仅限于新入学幼儿,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收费标准;降低收费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发布招生简章在前,调整收费标准在后的,采取就低标准收费。
本通知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各区县学前教育收费标准文件自本文执行之日起全部废止,执行期间遇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更新时间: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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