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100号令发布,保健食品标签新变化

1. 引言

今年3月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发布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标识办法》以专章的形式,对特殊食品标签的标示要求进行规定。该《标识办法》施行后,原卫生部发布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保健食品标签也将面临全新变革,具体有哪些变化值得大家重点关注呢?

保健食品作为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遵守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般性规定。其次,保健食品又不同于普通预包装食品,作为特殊食品,它还需要遵守专项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从这两个方面入手,看看《标识办法》都有哪些变化会影响到保健食品标签。

图1:《标示办法》中保健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

2. 与保健食品标签相关的一般性规定

《标识办法》第二章中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般性规定,主要有以下3点变化与保健食品标签相关。一是,预包装食品标签日期的标示方式;二是,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格式要求;三是,厂家信息的标示要求。

图2:《标示办法》中与保健食品标签相关的一般性规定

2.1 日期标示方式

为解决食品日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的问题,《标识办法》第12~14条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日期信息的标示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本次新规的最大亮点。具体标示方式有以下两种,企业可以任选其中一种。

(1)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上,直接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等形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直接标示在该独立区域内。日期标示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字体颜色应为黑色或其他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颜色,字体高度应≥3mm(最大表面面积≤35cm²的,字体高度放宽至≥2mm),且字体的高度与宽度比值应当≤3。

图3:日期信息标示示意图——直接标示在主展示版面

(2)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清晰醒目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进行指引,具体标示位置应当描述准确,易于查找。日期信息标示位置应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等形式),字体标示要求同第一种方式。

图4:日期信息标示示意图——在主展示版面进行指引

图5:日期信息标示示意图——日期字体格式

由于保健食品向来有标示”保质期到期日”的要求,因此,本次新规对于保健食品的影响主要在于日期的标示位置及格式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标识办法》对于生产批号的标示虽然没有强制要求,但出于追溯管理的需要,保健食品通常是需要标示生产批号。因此,建议保健食品在标示“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到期日”时,仍连同生产批号一同进行标示。

2.2 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格式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原则,就食品标签的管理问题达成了共识,明确了各自的管理范畴。将字体格式要求这一类跟食品安全风险相关性较小的问题,改由《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标识办法》第十三条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的字体高度、高宽比值,作出新要求。具体要求总结如下表:

图6:保健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字高及字宽要求

这里需要注意,《标识办法》整体提升了食品标签标注要求。原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字符高度,仅需要不低于1.8mm即可。现《标识办法》对日期信息及大包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字高,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首次限制强制标示内容字体的高度与宽度的比值,该规定可避免一些企业为满足字高要求,而随意将字体拉高,导致字体过于高瘦,影响消费者识读。

2.3 厂家信息标示要求

《标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厂家信息的标示,主要有以下两点变化需注意:

(1)明确了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生产者名称及生产地址。那么,如果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有多个生产地址的,是否需要全部标示呢?作者认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标示食品实际生产的地址即可。

(2)关于委托生产,需标示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并且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应紧邻标示,引导词应为“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是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证书持有人,受托方为产品的实际生产厂家。

3. 保健食品标签的特殊规定

保健食品作为特殊食品,还需遵守保健食品标签的特殊规定。《标识办法》针对保健食品标签的规定,主要有以下4点变化需重点关注。一是,保健食品标签强制内容有新增;二是,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强制标示4项内容;三是,保健食品名称格式有新要求;四是,商标名以外的商标标示受限制。

图7:《标示办法》中保健食品标签的特殊规定

3.1 保健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

《标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强制标识的内容,除应当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同时标明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等信息,并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明警示用语。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标明“营养素补充剂”字样。根据《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的规定,营养素补充剂是指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而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的产品。对于该类产品,强制标示“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属于新增要求,但标示位置暂无明确规定,建议企业按照目前普遍做法,标示在产品主展示版面。

图8:营养素补充剂标签示意图

《标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2款规定,对于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单元最大表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的,在标签上至少应当标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以及保健食品标志、生产企业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警示用语等。该条款可以理解为,是对包装面积较小的保健食品标签,进行豁免标示部分内容的条款。但是,《标识办法》中并未明确,至少应当标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具体是指哪些内容?而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证书基本已经涵盖标签说明书上的所有产品信息,所以,该项规定目前并不是十分明确,建议企业无论标签最大表面面积的大小,仍按照第1款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的内容。

3.2 保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标示要求

《标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或者有多层包装的,外包装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最小销售单元的标注要求,其中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食用量以及食用方法。

该条款是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标签内容,提出强制性要求,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也就是产品“最里层”的包装,如小规格口服液瓶、内膜袋、铝压板等。这意味着,保健食品“最里层”的包装,将不得使用通用包装的形式,只能专款专用。且由于需要在每个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上,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所以,可能会涉及到生产线需要升级,或需新增日期打印设备的问题,企业宜早做计划。

3.3 保健食品名称格式

《标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1款规定,保健食品名称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标注。产品名称中所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产品名称的3部分不得分开;二是产品名称的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

这里的商标名、通用名及属性名是指什么?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保健食品的名称是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3部分组成。其中“商标名”是指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比如“XX牌”、“XX®”。“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比如“维生素C”“褪黑素”等。“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如“片”、“胶囊”、“凝胶糖果”等。

纵观目前市场上在售的保健食品,不难发现,绝大多数产品都存在产品名称字体不一致的情况,部分产品甚至将商标名称,与通用名及属性名分开标示。新规实施后,上述这些标示方式将不再被允许,该条也需企业重点关注。

图9:保健食品名称示例

3.4 保健食品商标面积大小及位置

《标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使用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该商标的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产品名称中商标名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不得引人误解其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该条主要通过规范的是保健食品商标的大小及标示位置,来改变目前贴牌保健食品,通过弱化保健食品商标名,突出贴牌商标,来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这里需要具体可分两种情况,一是使用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的商标,这种情况商标的大小及标示位置是不受限制的。二是使用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那么该商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面积的四分之一;

(2)面积应小于产品名称中商标名的面积;

(3)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不得引人误解其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

4. 新规未明确内容

《标识办法》发布至今,暂无官方出台相关的问答或解释。目前办法部分内容仍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4点:

● 日期标示形式:“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中“对比明显”的尺度如何把握?

● 日期标示位置:“设置独立区域”是否有形式上要求?

● 保健食品产品名称面积的计算方式:按单字面积计算还是按照整体面积计算?

● 保健食品商标面积的计算方式:图形商标如何计算?纯文字商标面积如何计算?组合商标面积如何计算?

作为企业应保持关注,在未明确之前,宜以尽量严格的标准进行把关。这里,列举作者建议及相关的示例,供读者参考。

(1)关于日期信息要求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进行标示,作者认为此处的“对比明显”宜以普通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作为标准,应避免在深色背景上使用黑色字体,或者使用钢印打码等不易识别的方式。

图10:日期与背景对比不明显示例

(2)关于“独立区域”的理解,作者认为,用色块或者线框圈出具体的区域进行标示,是最佳方式,应避免将日期标示在标签信息文字上或者包装图案上标示。

图11:非“独立区域“示例

(3)关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及文字商标的面积,均建议按照单字面积进行计算,测量方式采用“矩形”测量。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其面积较大可能是仅计算文字商标的面积,但是因为新规并未将图案商标明确排除在外,所以,建议无论是纯图形商标还是图文组合商标,均应计算在商标面积之内,测量方式建议采用“矩形“测量。

5. 小结与应对措施

《标识办法》的上述变化,对保健食品标签的内外包装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此,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进行应对,确保顺利过渡。

1、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法规的内部、外部培训,确保能够准确把握条文内容;同时加强行业交流、及时关注法规的最新动态。

2、公司标签合规部门应结合公司产品,梳理法规变化点及涉及产品包装,并召集销售部门、设计部门、生产部门及质量部门共同商讨,确定产品标签的整改方案。

3、生产中心统计各类库存包材数量,并与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确定畅销款/滞销款旧包材更新节点,逐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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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8-03

标签:养生   重磅   号令   食品标签   保健食品   产品名称   商标   标识   办法   面积   日期   字体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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