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江淮地区的遗址形态往往具有一定的共性,多为近圆形的台墩,一个台墩就是一处聚落。遗址内部由房屋、墓葬、灰坑等组成,外部或有环壕、河流,形成一种相对独立的生活环境。这种生活在台地上的习俗可能与当时较高的水位有关。在目前已发表的材料中,绝大多数聚落都是面积为几千平米的小型聚落,尽管形状及规模都大体相当,但不同区域的聚落结构却不完全相同。由此,本文将对江淮地区诸遗址的内部布局进行分析,同时观察不同区域内的聚落分级情况。
一、江淮西部地区聚落布局
以江淮分水岭及滁河流域为界,我们大致可以将西周时期的江淮地区分为东、西两部分,江淮西部地区往往被界定为淮夷族群的分布范围[1]。
关于江淮西部地区西周时期的聚落内部结构,王峰曾提出一种“绕心式”布局模型[2]。以揭露较为全面的堰台遗址为例,堰台遗址位于一个圆形台地上,台地外围有两道环壕。台地边缘堆积较厚,向中心倾斜,部分文化层消失。台地上靠近外侧有一周红烧土面,上有房屋,墓葬位于房址附近。遗址中部地区有淤积现象,并出土大量陶片,应当为遗址内居民处理生活垃圾的场所[3]。在六安堰墩[4]、霍山戴家院[5]及诸多调查材料中也见到了类似的布局模式,这在西周时期的江淮西部地区具有普遍性。
我们可以认为,在江淮西部地区的遗址中,台地中央部分属于聚落内的公共空间,依据聚落性质的不同,人们会在这里进行公共事务的处理或者集中丢弃生活废弃物。除去一般居址,在这种“绕心式”布局的台墩中,也可以见到部分功能较为特殊的遗址,如可能具有祭祀功能的霍山戴家院遗址。在各类功能的遗址中,台地中心区域都具有某种特殊性,指向遗址的核心功能。
二、江淮东部地区聚落布局
对于材料稀少的江淮东部地区,学界关注较少。笔者归纳整理这一区域的调查及发掘成果,认为在西周至春秋早期的江淮东部地区陶器材料以姜堰天目山遗址[6]最为典型,其器物以素面器为大宗,主要器物组合为鬲、盆、罐、豆、钵等,与同时期的江淮西部地区形成了鲜明的差异,我们将其称为“天目山类型”[7](图一)。通过观察江淮东部地区诸聚落,可发现这一区域的居址内部布局存在相当的共性与持续性。目前经过系统发掘、报道的材料全部为居址,其聚落内部布局特征为:台地中央为人们的主要居住区域,其余设施分散在房屋外围,这一布局模式与同时期的江淮西部大相径庭,本文暂将其命名为“中心式”布局。
在选址阶段,人群往往选择一处紧临河流的台地定居,这一点在姜堰天目山遗址及仪征甘草山遗址[8]尤为明显,河流或可作为防御设施,或可用于处理生活废弃物,同时也极有可能是台上人群对外交流的主要交通路线。江浦曹王塍子遗址[9]的大、小台墩结构证实,与主要定居点相邻的台地或许作为功能补充的区域而被利用。这些现象在整个江淮地区具有普遍性。
而后,台地上广泛铺垫或焙烤红烧土面,台地被不断垫高,房屋等生活遗迹多在红烧土面烧成后出现。而由于破碎陶片大量见于地层当中,灰坑填土反而往往多填埋草木灰,极少见到陶片,似乎是专门用于焚烧、丢弃有机质废弃物,我们据此推断当时的人们多将破碎陶器分离出来进行集中处理。江浦蒋城子遗址可见多层大面积红烧土层,每层之间以较平缓的灰土层间隔,原报告描述为“结构致密,平坦结实,其余零星的红烧土面中多夹杂黄土,灰烬,结构较疏松,也较薄,易于损坏……多以粗细不等的红烧土颗粒铺垫而成,也有部分是在原地抹泥加以焙烧的”[10]。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红烧土这类建筑结构,可能在原有建筑废弃后被处理,与陶片掺和,用于新一层平面的铺垫,存在二次利用的情况。
目前所见房址都为立柱式地面房屋。结构清晰者如天目山遗址,房屋位于内城北部,其中年代为西周早期的F2平面呈东西向的梯形,内有隔间,门道朝向东南,东侧为一东西向的长方形台基,年代稍晚。蒋城子遗址内两处较为完整的房屋属于西周晚期,在烧制红烧土面时构建出东西向长方形的地基,并在上立柱、营建。这些建筑遗存都为一次性营建,在营建前处理地面时就考虑好房屋的形态与空间分隔。值得注意的是,天目山F2、台基及蒋城子F1这几处规模较大的房屋建筑都位于遗址中部偏北侧,多平行排列,这或许是当时人们的选址倾向。
此外,天目山、蒋城子、曹王塍子遗址中与房屋同层位的周围都发现了灰沟、灰坑、窖穴等遗迹,由此推测此时的居址中,人们的各类生产、生活活动可能都是围绕房屋来展开。典型者如西周早期的天目山遗址F2与其西南侧的G2,都被第8层叠压;西周晚期的蒋城子遗址上层红烧土面上F1及台基[11]遗迹,与M8、M10共同被标准地层第5层叠压;曹王塍子T1红烧土面上可见西周早期的烧土坑、灰沟等。这些遗迹单位内没有出土可供断代的陶器,但此类现象并不偶见,且上文所提及的各遗迹之上下地层在年代上多衔接紧密,我们大致可以推测这些遗迹单位年代相近。
墓葬结构方面,该区域墓葬都为竖穴土坑墓,围绕在房屋周围。葬式可见仰身或侧身,直肢或屈肢,墓向多接近东西向。根据天目山及蒋城子遗址所提供的墓葬数据来看,人骨通长多在60~110厘米之间,最小者仅38、最大者160厘米。原报告未给出鉴定依据,但考虑到自青铜时代以来人类身高并未产生非常剧烈的变化,本文仅依据人骨通长数据,认为零散分布于居址之内的墓葬多为未成年人墓。因此可以推断,成年人或许存在独立墓地,位于居址之外。
综上,江淮东部地区的西周聚落内部结构有以下特征:大规模铺设或焙烤红烧土面以作为地基、房基或活动面;房屋位于遗址中央,平面多呈长方形,方向上选择坐北朝南,南北平行排列;房屋周围设立灰坑、灰沟、窖穴等设施,破碎陶器可能与有机质废弃物分离并各自处理;未成年人墓葬分布在居址之内,选址较为随意,但多围绕房屋分布。
三、聚落结构差异考察
(一)聚落内部结构
通过前文对比,我们可以在西周时期的江淮地区观察到两种截然不同的聚落内部布局方式:以堰台遗址为例的江淮西部“绕心式”布局(图二,1)和以蒋城子遗址为例的江淮东部“中心式”布局(图二,2)。在居址中,江淮西部地区人群更多表现出对公共空间的重视,而江淮东部地区人群则不见明显的“公共区域”意识。“绕心式”布局具有更强的稳定性,人们在较长时间段内基本不会对聚落形态做出明显的改动;而江淮东部地区的布局及营建模式,则需要居址之上的人们每隔一段时间对台地进行较大规模的整饬,且进行新的营建活动时要兼顾已有的设施,包括房屋的规划与选址,地面的重新铺平、焙烤等。
居葬关系方面,江淮东、西部地区不见明显的差异,儿童墓位于居址之内房屋周围,多数成年人墓葬可能独立于聚落之外。两地墓葬形制全部为竖穴土坑墓,方向多为东西向。但由于房屋布局差异,江淮西部地区西周时期聚落中墓葬也呈“绕心式”环绕分布在台地外围,江淮东部地区聚落中墓葬却不能观察到明显的分布倾向。或许是因为生产力水平不高,儿童大量夭折,不仅在江淮东部地区,这一时期的整个江淮墩台遗址内所见墓葬大多为未成年人墓,成人墓葬则较少,且堰台遗址内可见的成人个体均为非正常死亡。这反映出江淮地区西周时期对于成人与儿童的死亡,存在不同的认知与习俗,对于这一阶段成人墓地的探索,可能是未来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二)聚落层级结构
聚落层级的差异可以从诸多方面上体现出来。江淮东部地区目前所见的遗址均为居址,出土遗存的文化类型与年代大致相当,且不见专业化手工业生产、宗教祭祀等方面材料,故依据遗址规模和特殊设施营建两个标准,将江淮东部地区的聚落划分为两个层级,江淮西部地区则不见聚落分级现象,本文试图从两地不同的聚落结构来探讨社会组织模式的差异。
聚落规模方面,该区域西周时期的墩台遗址往往面积不大,但基本台上空间能够得到有效利用,故我们可以借鉴台墩规模来反推当时的聚落规模。其中,天目山城址面积约为25000平方米,观察城外古河道可以得知,现存台地形状基本与周时期台地相当。蒋城子遗址台墩面积约6000平方米,北部稍有破坏。甘草山遗址仅保存完好2500平方米,报告描述原台墩面积可能为5000平方米左右。曹王塍子遗址保存完好,大、小塍子及中间相连地带面积共约16000平方米,其中单一台墩的面积应不超过8000平方米,这一规模也基本与江淮地区小型居址相符[14],除天目山遗址规模较大、显示出较高的层级以外,其余三处遗址规模相当,基本不构成聚落等级上的差别。
设施营建方面,唯天目山遗址建设有宽达20米的城墙,其余遗址未见类似大型墙体的营建(图三)。从房屋建设来看,天目山遗址所见两座大型建筑中,F2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打破F2西部的台基面积约150平方米。通过观察天目山F2,我们可以将其认为是年代稍有差异的两座不同规模的房屋。其中Z12、14、17~19、24共6座柱洞规模相当,构成东北—西南向的长方形,我们推测这是一处规模较小的房屋,暂命名为F2-1;Z1~5、9~11、20~23这12处柱洞尺寸较大,其中Z1、2、10、14、17、21等都具有柱坑与柱洞结构(图四),最大者如Z10、21,柱坑长轴都近一米,这些柱洞构成一座曲尺形的房屋,整体为南北向,北端向西转折(图五),我们推测这座房屋至少面阔四间(Z22~23、2~3、3~4、4~5)、进深三间(Z2~1、1~23、23~20),南端Z20~23构成一座侧间小屋,本文将这一处较大房屋命名为F2-2,且由于F2-2未发掘完全,我们推测这是一座呈“]”形的坐北朝南、结构对称的大型建筑。蒋城子遗址两处建筑分别为36、75平方米,由3个大致相当的房基并列组成,存在3个火塘,或可被认为是三个功能相同的房屋。揭露较为全面的堰台遗址,房屋面积约在10~30平方米[16],其与蒋城子遗址的情况较为符合,这类遗址性质相当于一般村落。而天目山遗址F2-2明显为更高等级的建筑,可能与公共行为或礼制意义相关。
经过以上对比,我们可以证实江淮东部地区出现了聚落分层结构,各居址可以分为两个层级:以蒋城子、曹王塍子、甘草山遗址为代表,遗址面积基本在8000平方米以下,应为这一地区的一般聚落,可能相当于普通村庄,这类居址内无特殊的公共设施或大型建筑,房屋面积一般小于30平方米;以天目山遗址为代表的遗址面积则逾25000平方米,且具有城墙、台基等高等级遗迹和大型房屋建筑,为一处高等级聚落,可能为本地区的区域中心。
西周时期的南方地区,城墙结构在中小型聚落中极为少见。而墩台型遗址在地势上有一定优势,可同时兼顾防御外敌与水患,这类遗址一般不筑大型城墙或围垣。天目山城址墙体对比其台地面积,城墙的作用明显超出了一般的防御需求,这样大规模的工程营建,具有一定的等级意义和礼制价值。商周时期的姜堰向东接近海滨,向南毗邻长江,周围为平缓的原野,河流纵横,水网密布,通向四周的交通都十分便利。从考古学文化来看,西周时期长江以南人群北上时,大部分直接向北来到江淮东部地区,如此一座城址坐落于此,或许与西周时期的南北交通线相关,是自江南北上的一处枢纽。
江淮西部地区中相当于天目山遗址的高等级聚落还未发现。依据各地的调查材料,虽有规模宏大的城址,但未说明这些超大型遗址在西周时期已拥有如此广大的利用面积,以及这类遗址是否存在年代上的接续与替代。事实上,杭埠河流域所见6处大型遗址西周遗存之上全部叠压了东周或汉代的晚期遗存[19]。就目前的证据所见,极大可能的是江淮西部并未像江淮东部一样,出现以聚落分层为表现形式的社会组织复杂化现象。
在这一前提下,霍山戴家院遗址就显得极为特殊。戴家院遗址形态也为台墩形,圆形台地边缘早期先筑有大型弧状排房。等排房废弃后,遗址中部建造了圆形“祭台”,“祭台”周围有两座房屋及红烧土面,出土了卜甲;而台地边缘则没有房址等生活痕迹,出土陶器也少于同等规模的居址[20]。可见这一处遗址并非居址,很有可能专门用以从事祭祀活动。联系到遗址周围还有至少四处以上同时代的遗址,“祭台”遗迹很可能是联系这些乡村聚落的纽带,与江淮东部地区的区域中心聚落具有部分相似作用(图六)。
如若此说成立,对于《左传》等历史文献中记载的西周时期江淮西部方国林立这一说法就更需斟酌:不见层级聚落结构的江淮西部地区,无法构建起国都对次级政治中心,乃至一般聚落的层层控制模式。另一证据在于,西周时期的江淮西部地区极少见到类似中原地区的贵族墓葬,直至春秋时期在六安、肥西、怀宁一带才能见到数座出土青铜礼器的墓葬[22]。在此我们大胆假设:在江淮西部地区所发现的种种现象,可能暗示出西周时期江淮西部人群并未参与到周王朝层级控制的社会组织与政治模式当中,直到春秋时期,该地区的人群重新进行了政治整合——“群舒”等方国团体由此出现。考虑到中原王朝在春秋时期的衰败,我们甚至可以猜测这种社会及政治组织上的模仿行为,是由当时南方人群主动实施而成,而非中原王朝有意改造。
四、结语
通过总结目前江淮东、西部地区的聚落材料,我们大体可以得出以下认识。
首先,西周时期的江淮东、西部地区存在两种不同的聚落内部布局。江淮东部地区遗址将房屋建设在聚落中央区域,其余设施分布在房屋周围;江淮西部地区遗址普遍在台墩外缘一周营建房屋、墓葬,台地中心区域被视为一种公共空间,是体现遗址功能的核心所在。
其次,江淮东部地区可见二级聚落结构,天目山遗址或作为区域中心垂直管理着周边的小型村落。江淮西部地区在较大区域内不见聚落等级差异,通过不同功能的遗址实现聚落间的联系与组织。两地在聚落结构上有不同的表现,这种差异可能指向了不同的文化传统与社会组织模式。
总之,江淮东、西部地区的聚落目前可见两种聚落模式,两地的材料可互为补充,共同完善西周时期的南方社会图景。更多相关的细节问题,有赖未来的考古学材料加以验证、探讨。
(作者:郝奕翾,中国国家博物馆;何晓琳,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另此处省略注释,完整版请查《江汉考古》2025年第2期)
更新时间:2025-06-17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date("Y",time());?>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61893.com 闽ICP备11008920号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55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