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精炼炉工程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关于云南剑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绿色低碳高精铝板带暨年产10万吨环保循环型铝合金锭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关于云南友发方圆管业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万吨高频直缝焊管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关于云南建水锰矿有限责任公司矿热炉煤气净化回收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关于楚雄金聚电力有限公司永仁全钒液流储能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关于云南融沣板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立方米单板生产示范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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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精炼炉工程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5〕513号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精炼炉工程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玉发改请〔2025〕3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405-530426-04-01-198153)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建设2座120吨LF精炼炉,年处理钢水260万吨,分二期建设。项目一期建设1座120吨LF精炼炉及配套的供配电、电气、仪表和自动化、通讯、通风除尘、风动送样等设备设施;二期建设1座120吨LF精炼炉(配套的电气、电力、除尘等公辅设施均在一期内完成建设)。
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14470.27吨标准煤,等价值37801.95吨标准煤;项目单位钢水炉外精炼综合能耗5.57千克标准煤/吨,项目一期单位钢水炉外精炼(工序)能耗4.92千克标准煤/吨,项目二期单位钢水炉外精炼(工序)能耗4.92千克标准煤/吨;项目达产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18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玉溪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玉溪市完成能耗双控目标有一定影响。玉溪市要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8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剑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绿色低碳高精铝板带暨年产10万吨环保循环型铝合金锭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5〕515号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求对云南剑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绿色低碳高精铝板带暨年产10万吨环保循环型铝合金锭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文发改请〔2025〕17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411-532601-04-05-669549)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占地741亩,总投资约65.8亿元,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主要建设年产10万吨环保循环型铝合金锭生产线和78万吨铝合金扁铸锭生产线,包含预处理厂房、熔铸厂房及公辅设施等基础设施,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投资约23.1亿元。一期产品为年产铸造铝合金锭100000吨,另外年产变形铝及铝合金扁铸锭780999吨作为二期60万吨绿色低碳高精铝板带原料使用。二期主要建设年产60万吨绿色低碳高精铝板带材生产线,包括热轧、冷轧、精整厂房及公辅设施约19.6万平方米,投资约42.7亿元。
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195450.04吨标准煤、等价值为333590.66吨标准煤。项目分二期建设,其中,项目一期综合能耗97803.63吨标准煤(当量值)、113527.23吨标准煤(等价值),铝合金扁铸锭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09.33千克标准煤/吨,铝合金铸造锭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4.17千克标准煤/吨;项目二期综合能耗97646.42吨标准煤(当量值)、220063.43吨标准煤(等价值),热轧板材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74.5千克标准煤/吨(不退火)、128.73千克标准煤/吨(退火),热轧带材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71.8千克标准煤/吨,冷轧板材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20.33千克标准煤/吨(冷轧+退火),冷轧带材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66.09千克标准煤/吨(冷轧)、120.32千克标准煤/吨(冷轧+退火);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25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文山州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文山州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决定性影响。文山州发展改革委要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8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友发方圆管业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万吨高频直缝焊管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5〕516号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云南友发方圆管业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万吨高频直缝焊管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玉发改请〔2025〕4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412-530423-04-01-422728)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年产100万吨高频直缝焊管生产线,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总建筑面积48000平方米,新建纵剪生产线3条,焊管生产线4条,热浸锌生产线2条,管件生产线1条,承插钢管生产线1条;静电喷涂设备1套,焊管开平设备1套,螺旋开平设备1套,配套建设35kV变电站1座、水处理及废酸处理等辅助设施,形成年产46万吨焊管生产、2.5万吨承插钢管、1.5万吨管件生产规模(含25万吨热浸镀锌钢管);二期新建生产车间28000平方米;新建纵剪生产线3条,焊管生产线7条,热浸锌生产线2条,配套建设水处理、废酸处理等辅助设施,形成年产50万吨焊管(含25万吨热浸镀锌钢管)生产规模。
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耗当量值20143.31吨标准煤、等价值为36889.46吨标准煤。项目一期高频焊管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7.32千克标准煤/吨,热镀锌工序管材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2.25千克标准煤/吨,管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3.73千克标准煤/吨,承插钢管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0.08千克标准煤/吨;项目二期高频焊管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7.8千克标准煤/吨,热镀锌管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22.55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约为1.13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玉溪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玉溪市发展改革委接文后,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8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建水锰矿有限责任公司矿热炉煤气净化回收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5〕517号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审查云南建水锰矿有限责任公司矿热炉煤气净化回收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红发改资环〔2025〕8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401-532524-04-02-369703)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改造后产品为硅锰合金,设计产量为159497.66吨(Mn83%),设计年外供蒸汽198000.00吨,自发电11298.04万千瓦时,外供煤气288.42万立方米。主要建设内容:新建3套矿热炉煤气净化系统、一套9000立方米煤气柜系统、2套共18MW内燃机发电系统,1套25吨锅炉蒸汽系统,对矿热炉产生煤气回收利用。项目分三期进行,一期为1#电炉密闭改造及配套的煤气净化系统、25吨锅炉蒸汽系统及公辅系统。二期为2#电炉密闭改造及配套的煤气净化系统、6MW煤气内燃气发电系统、9000立方米煤气柜系统及循环水系统。三期为3#电炉配套的煤气净化系统、12MW煤气内燃气发电系统。
项目投产后预计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122094.19吨标准煤、等价值为241908.24吨标准煤(其中原料用能71270.56吨标准煤);项目一期、二期、三期硅锰合金单位产品冶炼电耗3853.01千瓦时/吨,项目一、二、三期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为637.01千克标准煤/吨、722.14千克标准煤/吨、832.48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8.00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红河州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红河州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重大影响。红河州发展改革委要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8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楚雄金聚电力有限公司永仁全钒液流储能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5〕518号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求对永仁全钒液流储能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楚发改请〔2025〕5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501-532327-04-05-529587)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1座300MW/1200MWh全钒液流储能电站及其配套附属设施。300MW/1200MWh全钒液流储能电站配置150套2MW/8MWh全钒液流储能单元,150套2MW 2000kVA变流升压一体机,全站汇集为12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电网。配套建设站用箱式变配电舱1套、储能EMS监控系统1套及站内综合楼、警卫室、附属用房及泵房等建筑物。
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29680.49吨标准煤,等价值为78212.36吨标准煤;项目供电单位产品综合电耗为0.469千瓦时/千瓦时,供电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57.63克标准煤/千瓦时,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为6.378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楚雄州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楚雄州完成能耗双控目标有重大影响。楚雄州发展改革委要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8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融沣板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立方米单板生产示范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5〕520号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报云南融沣板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立方米单板生产示范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普发改资环〔2025〕182)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311-530828-04-05-200356)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单板设计产能60万立方米/年,分三期建设,一期15万立方米/年,二期15万立方米/年,三期30万立方米/年。项目租赁云南玖融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厂房、场地等设施,用于建设单板生产线和配套设施。分三期建设,一期建设8条旋切机、2台压辊式烘干机、1台网带式烘干机、1台1300万千卡/小时导热油炉(生物质燃料、往复式炉排,下同)、2套空压机、1套树皮粉碎机等;二期建设8条旋切机、4台压辊式烘干机、1台1700万千卡/小时导热油炉等;三期建设19条旋切机、6台压辊式烘干机、1台网带式烘干机、1台3000万千卡/小时导热油炉、2套空压机等。
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52346.03吨标准煤、等价值65568.54吨标准煤,其中,一期年综合能耗当量值13219.21吨标准煤、等价值16743.63吨标准煤,二期年综合能耗当量值13377.44吨标准煤、等价值17169.50吨标准煤,三期年综合能耗当量值25749.37吨标准煤、等价值31655.41吨标准煤。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7.24千克标准煤/立方米,其中,一期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8.1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二期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9.18千克标准煤/立方米,三期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5.8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26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普洱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普洱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较大影响。普洱市发展改革委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8日
编辑:沙兰梅
编审:杨艳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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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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