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8月5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簿记建档发行及承销有关工作的通知》系列问答,针对市场关切问题明确实施细则。
发行频率高、融资需求大的发行人,发行阶段如何确定主承销商家数?根据问答内容,对于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近一个自然年度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不少于500亿元的发行人,当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永续票据)单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时,可从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不超过六家担任当期主承销商;当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永续票据)单期发行规模不少于200亿元时,可从主承销商团中选聘不超过八家担任当期主承销商。
对于主承销商自营投资情况,交易商协会明确,自2025年8月11日起披露的发行情况公告中,应包含初始登记日日终的主承销商自营资金持有情况。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监审:古筝
更新时间: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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