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7月1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君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涉嫌违反特种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被丹阳市市场监管局处罚。
2025年3月25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住所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一台未悬挂车牌,且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产品名称:托盘堆垛车;特种设备代码:511010816202109583)正在作业,遂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 (丹市监)陵监特令〔2025〕第031250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涉案设备予以查封。 为调查了解详细情况,该局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4年4月22日,其在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备代码: 511010816202109583,为托盘堆垛车,由安徽宇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制造,出厂编号为21019583,额定载重量为1500kg,最大提升高度:3000mm,电瓶电压:24V。案发时该台叉车正在叉运货物,且未经登记,也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也未聘用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15日将案涉叉车作废旧物品处理卖给了徐州铭拓电机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于当月18日新购进叉车(产品名称:托盘堆垛车;特种设备代码: 511010329202507939 )并于当月25日完成了首次检验,取得编号 为 ZJ-CD-2025-S00355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报告》 , 检验结论为合格;当事人于当月27日为上述新叉车依法取得编号: 车11苏L5B490(2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指派该公司员工史某于2025年4月11日向镇江协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名参加叉车作业技能培训和考试,史某于当月27日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证 件编号:320481200208031422)。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操作未经检验和登记的叉车,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对涉案叉车作废旧物品处理,同时新购进叉车进行了登记和报验,及时指派其员工向镇江协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名参加叉车作业技能培训和考试。经丹阳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刘星宇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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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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