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记者从清远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日前,佛冈县应急管理局通报了一起行政处罚案例:佛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被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105000元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343元的行政处罚。这一案例的查处,再次彰显了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严管态度,为相关企业敲响了安全生产警钟。
执法检查揪出违法事实,涉案危险化学品数量明确
据悉,2025年3月27日,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工作部署,对佛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嫌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却涉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经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内查获多种危险化学品产品,具体包括宝胜树脂(15kg/桶,共61桶)、长兴粘剂(15kg/桶,共283桶)、氯丁橡胶类粘剂(15kg/桶,共55桶)以及强力接着剂(15kg/桶,共22桶)。
随后,佛冈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展开深入调查,通过收集证据、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最终认定佛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违法事实成立,且经核算,该公司此次违法生产活动涉及的违法所得达 7.8343万元。
依法依规从轻处罚,明确法律依据与裁量标准
佛冈县应急管理局指出,佛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已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明确规定,属于典型的无证违法生产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落实整改措施,努力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适用说明》第六点第一款第二、四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佛冈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考量案件事实、违法情节及企业整改态度后,最终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10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343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凸显三大关键,强化安全监管与警示
佛冈县应急管理局针对此次案例进行了深度评析,强调了该案件背后的多重意义,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提供重要参考。
一是违法性质恶劣。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燃烧、爆炸等危险特性,国家对其生产实行严格许可制度。上述案例中,佛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安全隐患巨大。非法生产场所通常安全生产条件差,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社会危害性极大。
三是监管执法重要。案例表明,应急管理部门加强执法检查至关重要。通过群众举报、日常巡查等方式,能及时发现非法生产行为。同时,通过查处违法行为,增强了法律威慑力,有助于维护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安全生产。
南方+记者 黄剑琴
通讯员 清远应急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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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剑琴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更新时间:202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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