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明确:不得以委托、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不得以乳粉复原,或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或基粉为主要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是指以牛(羊)乳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适用于0~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具体分为婴儿配方液态乳(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液态乳(6~12月龄,2段)和幼儿配方液态乳(12~36月龄,3段)。
该细则对原辅料的管理方面,提出要求:应对生乳中的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等进行监测和安全性评估;对购入的含乳原料批批进行三聚氰胺等项目检验;食用植物油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要求,严格控制邻苯二甲酸酯类等风险物质,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辐照处理过的原料;不应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性蛋白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除外)或其他非食品原料制成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
对于不同月龄的产品,原料有具体要求。生产0~6月龄的产品,所使用的乳清粉的灰分≤1.5%或乳清蛋白粉的灰分≤5.5%(液态原料按总固形物含量折算);0~6月龄、6~12月龄的产品不应使用果糖和蔗糖作为碳水化合物的来源,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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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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