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签署时间与目的(514字)

佚名

1952年4月28日,退居台湾的蒋介石国民党政权在台北与日本政府签署了《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又称《日蒋和约》、《台北和约》,规定同年8月5日生效。

1951年9月8日,在美国主导下48个国家与日本在旧金山签订《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将琉球置于美国托管之下,但中国作为抗战主力和对日作战最重要国家被排除在条约起草和签署过程之外,国民党政权也未获签约资格。此时朝鲜战争正如火如荼,在美国施压下,日本为配合美国的亚太战略,选择与退据台湾的蒋介石政权单独谈判签约,蒋则急于通过缔约还想代表中国,挽回所谓“正统”颜面。

该条约宣布终止中日双方战争状态;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及南沙、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同时放弃自《辛丑条约》以来在中国的特殊权利与利益;蒋为达成缔约目的,在议定书中主动放弃了日本应支付的战争赔偿;条约还对“中华民国国民”“法人”的范围作出界定,变相贴合了当时其仅控制台湾地区的实际情况。该条约本身就是非法无效的,因为蒋介石集团彼时已非中国合法政府,无权代表中国缔约。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时,日本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认可《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非法无效,后续日方单方面废止了这一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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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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