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不得以信托产品名义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

10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指出,信托公司因信托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产品财产。信托公司以信托产品财产为限向投资者支付信托利益。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财产,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履职尽责的,信托产品财产所产生的损失依法以信托产品财产为限承担;信托公司未履职尽责致使信托产品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设置预期收益率,不得以信托产品名义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自然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相关链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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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02

标签:财经   融资   名义   总局   金融监管   业务   产品   财产   征求意见   公司   损失   尽责   管理办法   投资者   收益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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